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天津刑事治安案件大幅减少 破案率再创新高******
中新网天津1月10日电(周亚强) 9日下午,天津市公安局召开第三个中国人民警察节主题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2022年,天津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各类违法犯罪,刑事、治安警情同比大幅下降,破案率再创历史新高,现行命案连续8年全破,连续5年实现发案不过百。
“针对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突出违法犯罪,我们重拳出击、露头就打,电信网络诈骗取得阶段性成果,立案、损失数量同比分别下降27.8%、14.8%。”据天津市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任锋介绍,2022年,天津强力推进“断卡”行动,打掉“两卡”违法犯罪团伙260余个、抓获嫌疑人8000多名,惩戒涉诈“两卡”人员9400多名。开展精准劝阻,成功劝阻潜在受骗群众1113.4万人次,全年止付被骗资金11.6亿元。同时,打击破获传统“盗抢骗”侵财案件6100多起,其中养老诈骗案件2200多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880余名,追缴赃款20.21亿元;强力打击欺诈骗保犯罪,破获案件54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570名,追缴赃款2380余万元,有效净化了社会治安环境,人民群众安全感不断提升。
一年来,天津开展“猎狐”等专项行动,严打非法集资、涉税、侵犯知识产权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挽回经济损失45.9亿元,有力维护了良好经济秩序;加大对重点行业场所的检查力度,累计检查行业场所2.2万家次,整改治安隐患1600余处,全面规范了行业场所经营秩序;持续推进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隐患“清零”,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实现“双下降”,保持了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开展平安校园、平安医院等创建活动,累计建成智慧平安社区7164个,5000余个小区实现“零发案”,平安已成为天津靓丽“品牌”。
此外,天津公安出台服务企业服务发展“十条措施”,完善“服务企业直通车”和“无事不扰”机制,涉企检查减少52.7%,完善市场主体首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在全国首创“不停业施工”审批,为企业争取更多营业时间,开展“企业服务日”活动230余次,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530余件。优化公安政务服务,加强“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广便民服务智能融合一体机,501项服务事项实现网上办理,通过互联网“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办理服务事项973万件,公安政务服务更加便利、更加高效。(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